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黄帮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黎、王彪,系贵州秀水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2021年8月2日,本院收到黄帮胜的起诉状。起诉人黄帮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本金86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6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计算至清偿为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系同村亲戚关系。被告刘厚翠自2018年8月1日开始在本村组织多起民间“炸会”活动,即参会会员定期将会金交给被告刘厚翠(会头),会头再将当期会金交付给接会的会员。原告在被告刘厚翠的邀约下参与到其组织的民间“炸会”活动中,因原告长期在外经商,参与不便,多起民间“炸会”活动均是委托第三人代为参加,每期会金由原告直接支付给被告刘厚翠。后来,因被告管理不善,多起民间“炸会”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下去,导致原告无法按照约定领取相应的会金。双方于2020年9月18日将全部会金进行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934000元,并由二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尚欠原告借款的事实。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65000元,原告再次要求二被告清偿欠款,但均遭到拒绝。综上,双方的借贷关系真实有效,二被告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严重损坏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帮胜起诉被告刘厚翠、李文刚、第三人黄成志要求被告刘厚翠、李文刚偿还借款869000元及利息,。虽虽原告黄帮胜向本院提供了二被告写的欠款借条2二份,但该借条系原告参与被告刘厚翠为“会头”组织的民间“月会”“来会”,被告未交付原告的“会钱”,被告以借款为由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系因民间“月会”“来会”产生的“会钱”,不属民间借贷,因民间“来会”往往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诈骗刑事犯罪情形的可能,原告起诉被告偿还的借款869000元为民间“会钱”,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裁定不予受理。另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金融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一条规定:“1、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的,应当依法受理。但以‘标会’“标会”、、‘做会’“做会”等非法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发放贷款或者吸收存款,‘“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组织向他人发放的贷款,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的,应当不予受理。”综上,因黄帮胜在本案中起诉的债务为民间“来会”、“做会”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故对原告黄帮胜潘祖英的起诉,本院裁定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黄帮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内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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