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北京南路。

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辉,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七里沟徐州汽配城配件展览厅。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华。

被申请人:李宝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李华、李宝俊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用其资信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李华、李宝俊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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