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康乐县。
被告:全某,男,藏族,农民,住甘肃省卓尼县。
被告:俞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卓尼县。
被告:李某2(曾用名:李某2),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临潭县。
审理经过
李某1诉全某、俞某、李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李某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李某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