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朝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合川区人,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

审理经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闽0581刑初160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24年12月1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李朝平于2019年2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21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朝平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内2019年2月至2021年1月累计获2067.5分,表扬3次。

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朝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朝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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