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右国,男,1996年1月生,住惠水县。
被执行人:朱毕雷,男,1997年11月生,住长顺县。
审理经过 杨右国申请执行朱毕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毕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右国车款1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90元、执行费10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毕雷未主动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4410.23元,已依法扣划并发放至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朱毕雷还有未到期的购车款,待后期车款到期后再一并申请执行”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杨右国在执行过程中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权益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黔2729执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班翠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