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美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 被执行人:董佳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谢美紫与被执行人董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623民初441号民事判决,对该案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证券、保险、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上述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7月19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无法提供,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拟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谢美紫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董佳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巫远青 审判员 钟巧萍 审判员 叶枫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