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永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翟曹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张国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济源市。

审理经过

关于李永波与翟曹正、张国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6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执行人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一日内履行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629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牛延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卫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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