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农其克,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靖西县人,住广西靖西县***********。身份证号码:452************610。

被告:陈汉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委会黄一组。身份证号码:441************419。

审理经过

原告农其克诉被告陈汉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志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其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汉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农其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17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从2018年4月13日到2018年7月8日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向原告支付工钱200元/天,被告陈汉林称回家后会把工钱支付给原告,原告离开后一直通过电话催促被告支付工钱,但被告要么不接电话,要么以没有钱推脱,一个月一个月地推,至今未支付工钱,甚至打电话也不接了。2019年原告到被告住处让其出具一张欠条,载明2019年12月30日支付11700元,但至今未收到该款项。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陈汉林未到庭及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4日,被告陈汉林向农其克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陈汉林欠农其克工资11700元(增城轻钢工程工地);到2019年12月30日支付11700元;另有身份证号码441************419,欠款人:陈汉林,广东省英德市******;落款日期2019年9月14日。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在广州市增城区承包建设别墅的工程,原告从2018年4月13日到2018年7月8日在被告的建筑工地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欠条的全部内容均由被告本人出具,欠条出具后被告于2020年春节前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支付1000元,原告现主张被告支付工资的数额为107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一方提供了劳务后,接受劳务一方有义务支付相应的报酬给提供劳务一方。虽原、被告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双方的劳务关系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同时,该欠条中载明被告陈汉林拖欠原告农其克劳动报酬11700元,本院对此亦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已于2020年春节前支付1000元,尚欠10700元,被告至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上述款项,故现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剩余劳动报酬10700元,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陈汉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由其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陈汉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农其克劳动报酬人民币10700元。

本案受理46.25元,由被告陈汉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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