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南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胡克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源,男,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秀文,女,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路玉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居民,住平谷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路玉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源、沈秀文,被告路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路玉华给付供暖费4371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负责被告所住房屋平谷区北环西街的供暖工作,被告楼房的建筑面积为145.7平方米。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平谷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收费标准,应按建筑面积145.7平米×30元/平米=4371元/年向原告支付供暖费。2020-2021年一个供暖季,被告欠费共计4371元。为了保证原告的供暖资金来源和居民的利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路玉华辩称:2020年11月15日开始供暖,我在2020年11月17日发现房屋不热给物业公司报修,从17号开始修就一直没有热过。我给物业打电话,物业说没有办法让我给供暖打电话,一拖再拖。到了2021年1月6日特别冷,温度达到零下26摄氏度还没修好。因为温度低,我家装修也做不了。从1月7日开始,京投过问这个事情。至1月15日,我一直在报修。之后物业就不让我报修了,每天派仇师傅到我家。2月中旬,我家供暖开始改善基本达标。涉案房屋是我的,建筑面积145.7平方米,供暖费每平米30元,我对供暖费数额没有异议。我不是不交供暖费,但我不能全额缴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居住在北京市平谷区北环西街房屋。原告负责被告所住房屋的供暖工作。被告对供暖费的计算方式没有异议,但主张因涉案房屋供暖不达标,不同意全额缴纳供暖费。 北京京投兴平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供用热合作合同》,约定:“供热采暖设施验收合格且予以供热后2个采暖季为供热采暖设施试用期。试用期内,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年已办理入住的热用户和实际供暖面积后,甲方负责代收代缴已办理入住的热用户本年采暖费,并应于本年11月15日前向乙方一次性交付,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用户开票清单出具发票 。供暖首年热计量调试,不按热计量收取供暖费。对于已经办理入住的,从第三采暖季开始由乙方与热用户签订供暖合同并向其收取采暖费”。同时,合同还约定:“缴费期限:热用户: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热用户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乙方......乙方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并提供本市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居住的房屋提供供暖服务,被告应当缴纳供暖费。被告抗辩供暖不达标,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可以确认被告房屋的供暖存在瑕疵,应予酌减,具体数额,由本院酌情确定。根据《供用热合作合同》,北京京投兴平置业有限公司系为原告代收代缴供暖费,且合同约定原告可以向热用户收取取暖费,故原告有权直接向被告收取供暖费。原告称供暖管道应由北京京投兴平置业有限公司负责维护,并提供《供用热合作合同》,该合同不能约束第三人路玉华。被告以温度不达标对原告进行抗辩并无不当。原告可以向北京京投兴平置业有限公司另行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路玉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至2021年度供暖费3321.96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路玉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信小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吴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