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系葛双喜之妻。

原告:葛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系葛双喜之子。

原告:葛某2,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系葛双喜之子。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声会,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委托代理人:李建华,赣州市国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林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敏、葛某1、葛某2诉被告李斌、王林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钟声会、被告李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华、被告王林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钢筋款457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还清款时止,以457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家属葛双喜在于都县经营钢筋批发、零售。2012年开始,被告李斌与王林生共同承包于都县楂林工业园鑫永森的工地,陆陆续续在葛双喜处购买钢材并陆陆续续付款。2013年2月8日,经葛双喜与被告结算,被告还欠葛双喜947200元,并写下书面《欠条》一张,并约定按月息1.5%计算。之后被告陆续付款。2018年1月28日,葛双喜的家属葛金法、葛振深与被告李斌、王林生进行结算,两被告尚欠葛双喜钢筋款800000元,王林生写下书面借条一张,被告李斌当时承诺钢筋款会马上还,无需在“今借人”处签字,而是在“在场人”处签名,原告家属以为被告李斌会马上还,只好无奈答应,由于葛双喜当时身患重病,王林生遂改成借葛振深的款项。2018年2月8日,葛双喜死亡。2018年8月22日,经原告家属葛金法、葛振深与两被告协商,被告王林生重新写了书面欠条,把欠款金额改成457000元,改回葛双喜的款项。从2018年1月28日至今,两被告未付款。原告催收无果,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斌辩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1、答辩人李斌与王林生之间的于都县楂林工业园鑫永森的工地与本案没有关联,该工地在施工过程当中都是由王林生负责并经手购买,在王林生与葛双喜2013奶奶2月8日的结算行为已经充分证明,这种买卖关系是葛双喜与王林生之间的买卖合同,与答辩人李斌没有任何关系;2、2018年1月28日,葛双喜的家属葛金法、葛振深是与王林生进行结算,答辩人只是在场人,所以在在场人处签名,当时在商谈过程中承诺的马上还不是指王林生的钢筋款而是李斌另外的个人欠款,这笔欠款原告方已通过法院诉讼向李斌主张了,李斌也已支付;3、正因为本案中王林生的欠款与答辩人李斌没有关系,所以2018年8月22日,原告家属葛金法、葛振深与被告王林生单独进行了协商,王林生也与他们进行了结算,出具了457000元欠条,也充分证明原告起诉的钢筋欠款根本和答辩人李斌没有关系,是原告与被告王林生独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答辩人李斌连带偿还钢筋款475000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林生辩称,我认为我不应和被告李斌一起清偿45.7万元给原告,应该是我和葛双喜各自承担,其中由我承担一半,因为我和葛双喜有合同约定;我也不认可承担利息。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1、张敏身份证、葛某2、葛某1户口本复印件,李斌、王林生身份证复印件;2、公证书;3、借条一张,欠条两张;4、收条七张,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回单;5、李斌、王林生、葛金法、葛振深的结算工程款录音光盘、录音记录;6、调查笔录、证人质证意见;7、2013年9月10日收条;8、王林生被执行案件情况。

被告李斌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对第1组证据被告李斌身份证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因为被告李斌与原告没有欠款纠纷;对第2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合法性有异议;对第3组证据借条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和合法性有异议,因为最初王林生是起担保的意思,但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就签了字,实际上李斌也兑现了其诺言,直接将40万工程款在2013年9月11日转给了葛双喜,对第二张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对第三张2018年8月22日欠条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李斌未签字;对第4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这些是被告李斌的长征广场旁西出入口工地的钢筋款;对第5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提出录音记录中第13页中文字版说“我不去打钱了,整完了我就直接付掉了,我的那份我会付掉,你放心”中的该款不是本案工程款,而是李斌的长征广场旁西出入口工地的钢筋款,也于2018年8月22日同一天出具了9万元的欠条,并经法庭调解,已经结案处理;对第6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仅为对王林生的调查,不是法庭庭审记录且与我方无关,对质证意见关联性有异议;对第7组证据关联性有异议,李斌为葛双喜担保且将收的钱交给了葛双喜,对第8组证据关联性有异议,是王林生个人之事,与李斌无关。

被告王林生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对第1、2、3、5、8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对第3组中的2018年8月22日欠条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因为如果要我一个人承担的话,我不同意,因为葛双喜已死,这笔款的数目没有算清;对第4组证据中的2013年9月10日的40万的收条真实性无异议,是涉案工地的钢筋款,其他收条的真实性我不清楚,对其中的回单真实性无法确认;对第6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当时没有人询问我这个事;对第7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质证

被告李斌向本院提交了1、赣州鑫永森稀有金属有限公司工程结算说明的补充;2、于都县人民法院传票,(2019)赣0731民初1616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证明、2018年8月22日李斌所打欠条、2019年4月12日葛双喜家属起诉状;3、王林生情况说明;4、赣州鑫永森稀有金属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及凭证。

原告对李斌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第1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该协议是否真实无法查证,且与本案也没有关联;对第2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案中涉及纠纷与本案涉款不是同一回事,否则该案原告应当一起起诉王林生;对第3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对第4组证据中的结算书三性均有异议,该结算书连具体的日期都没有,对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公司的材料三性均有异议,对赣州鑫永森稀有金属有限公司工程收据明细,该收据由两被告共同签名,可以证实该工程由两被告共同承揽施工,对其他的三性均有异议。

本院查明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亲属葛双喜生前经营钢筋批发、零售生意,被告王林生在葛双喜处购买钢筋。2013年2月8日,原告亲属葛双喜与被告王林生、李斌结算,被告王林生、李斌向原告亲属葛双喜出具一张947200元的欠条,两被告在今欠人处签名。2018年1月28日,原告亲属葛金法、葛振深与被告王林生再次结算,被告王林生向原告重新出具一张800000元借条,借条约定每月利息5500元。被告在该借条中的在场人处签名。2018年2月8日,葛双喜因病去逝。2018年3月23日,葛双喜父母葛金法、张桂秀与原告在江西省于都县公证处进行公证,葛双喜父母葛金法、张桂秀在公证书中声明放弃对被继人葛双喜的遗产继承权。2018年8月22日,经原告亲属葛金法、葛振深与被告王林生协商,被告王林生重新出具一张457000元的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葛双喜身份证3621321980××××××××工业园鑫永森工地钢筋款457000元整,此据属实,不计利息,今欠人王林生”。此后,原告向两被告催收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亲属葛双喜与被告王林生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有被告于2018年8月22日亲笔立下的欠条在卷为证,合法有效。原告据此要求被告王林生偿还欠款457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可以支持。其中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应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原告诉称被告李斌与王林生共同承包于都县楂林工业园鑫永森的工地,案涉资金系两被告购买钢材费用,但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其诉称的意见,现不予采纳。2018年8月22日欠条中今欠人仅为王林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李斌并非欠条当事人,原告主张被告李斌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现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林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归还原告张敏、葛某1、葛某2欠款457000元并承担上述欠款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敏、葛某1、葛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55元,减半收取4078元,由被告王林生负担,余款4077元退回原告张敏、葛某1、葛某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账号:99×××88。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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