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原告:徐海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男,汉族,平度蓼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千里,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度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徐海英与被告于千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徐海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海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海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海英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耿学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兴良 书记员代 蕾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