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原告:徐海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男,汉族,平度蓼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千里,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度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徐海英与被告于千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徐海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海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海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海英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耿学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兴良 书记员代 蕾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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