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鞍山市置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前进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凯,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雨岑,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靳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立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置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靳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鞍山市置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鞍山市置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