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天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贵州省岑巩县。
被告:龙君能,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个体养殖户,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告:夏凡,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个体养殖户,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天平与被告龙君能、夏凡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徐天平谭能军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天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天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天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