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宁安路168号宁安园1-1-19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083366XF。
法定代表人:孙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紫薇,河北冀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灏,河北冀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承德市双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塔山镇鑫汇湾商贸城第A幢2层2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7008728543。
法定代表人:田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均,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立伟,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双滦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紫薇,被告承德市双滦建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河北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西地新区二期2#、4#、6#、8#、11#、12#、13#楼及车库工程未按图纸施工及未完工项目工程款716276.57;2、被告承担西地新区二期2#、4#、6#、8#、11#、12#、13#楼及车库、配电室工程缺陷责任期内产生的质量问题的维修费用4504138.29元;3、被告向原告提交各类竣工验收所需的施工资料,并配合原告进行竣工验收及工程档案备案;4、被告为原告开具足额工程款发票;5、本案鉴定费、诉讼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建了原告开发的西地新区二期A区2#、4#、6#、8#、11#、12#、13#楼及部分车库、配电室工程,经结算图纸范围内包括变更洽商的全部工程价款为44182889.01元,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但至今被告未完成施工,且已完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漏水严重,业主反映强烈,产生大量信访事件,原告为此垫付了大量维修费用。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对未完工程的工程量及被告应当承担的维修费用予以认定,由被告承担,以便将该两项费用在结算中予以扣减;同时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提交施工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备案,向原告开具足额工程款发票等合同义务。
原告河北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拟证实被告为西地新区二期2#、4#、6#、8#、11#、12#、13#楼及部分车库工程的施工单位。
2、结算确认单1份;拟证实原告与被告已对应由被告施工的全部工程进行了结算。
被告质证
3、承德市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2019J2-8号专题会议纪要;拟证实(1)西地二期项目是双滦区承赤高速道路回迁项目,是由于回迁居民多次集体上访要求交房入住,西地乡政府将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回迁安置给了回迁户。并非原告原因,在未经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2)项目已经具备验收、备案条件,但由于被告未提交施工资料,导致无法验收。
4、付款汇总表;拟证实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发票23390470.34元。
5、工程资料汇总表;拟证实因被告未交付施工资料导致项目无法验收、备案。
6、冀科鉴院字[2020]第029号;拟证实经鉴定,涉案工程质量问题是由于施工方原因造成,应由施工方承担相关费用。
7、承北造价鉴字[2021]第10号;拟证实经鉴定,西地新区二期2#、4#、6#、8#、11#、12#、13#楼及部分车库工程未按图纸施工及未完工项目工程款716276.57元。
8、承北造价鉴字[2021]第11号;拟证实经鉴定,维修费用4461018.84应由被告承担。鉴定报告中未计入的修复伐板渗漏费用、车库顶板绿化的拆除及恢复费用原告方将在可以确定时另行主张。
9、为入户部分维修费用表;拟证实证明没入户的按照入户的平均维修费用计算,维修费用是43119.45元
10、河北承德双滦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地下室渗水问题进行维修的函》;拟证实涉案项目回迁后一直存在漏水问题,原告多次维修,也多次通知被告维修,仍未解决。
11、关于10号鉴定意见中第五条第3项“不属于未按图纸施工部分”的反驳证据拟证实;该项内容属于未按图纸施工。
12、证人刘某出庭作证证人证言。
被告辩称
被告承德市双滦建筑有限公司辩称: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具体如下:
一、被答辩人向被答辩人主张未按图纸施工及未完成工作项目的工程款没有依据,答辩人于2014年4月14日与被答辩人河北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区树芝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回迁房交接清单,对涉案的回迁楼移交给被答辩人,几方已经就涉案的工程进行了交接,并且已由被答辩人强行交付业主使用,在交接单中未对被答辩人所诉的未按工程图纸及未完工项目进行约定,由此可见,答辩人在交付涉案的回迁楼时不存在未按工程图纸施工及未有未完工的项目,据此,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未按图纸施工及未完成工作项目的工程款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二、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西地新区二期2号、4号、6号、8号、11号、12号、13号楼及车库、配电室工程缺陷责任期内产生的质量问题的维修费用,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一)业主房屋维修费用的问题:
1、本案涉案的房屋已于2014年4月14日,将涉案房屋移交给被答辩人,且已经交付给业主使用,产权也一并交给涉案房屋的业主,即使出现房屋质量问题需要维修,那么也应当由业主向施工单位或者开发单位主张,如开发单位发生了维修费用可以向施工单位追偿或者从质保金中扣除,至今,未发现有业主向答辩人或者开发单位主张权利,其开发单位泰丰公司直接起诉被答辩人主张权利主体不适格。
2、2014年4月14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了回迁房交接单,截止此日应当认定为工程竣工日,那么,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装修工程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应为2014年4月14日至2016年4月13日止,而2020年11月3日,鉴定机构开始对涉案房屋开裂等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显然已经超出了质量保修期。
3、2014年4月14日,答辩人将房屋移交给被答辩人以后,在没有竣工验收报告的情况下,强行由被答辩人将房屋交付给业主使用,在业主使用长达六年之久以后,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房屋质量存在缺陷实属不妥,无论是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十四条还是旧的司法解释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被答辩人所起诉的均是业主的房屋内部装修问题,对此项主张被答辩人是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本院查明
4、涉案的房屋大部分存在墙体裂缝,其鉴定报告中已经查明了原因,认为是业主装修时腻子、涂料曾与毛坯房抹灰层附着力不好造成,属于业主装修的问题,既然归属于业主方的责任,其在鉴定维修费用并未扣除此项费用,该笔费用如贵院判决由答辩人承担显然有失公允。
5、涉案房屋交付给业主使用后,业主提出需要维修的问题后,答辩人已经与诸多业主达成了协议,答辩人已经对需要维修的部分对业主进行了赔付,业主也不再要求进行维修,但是在本次鉴定时仍然进行了鉴定,据此,答辩人认为鉴定报告当中所做的鉴定不够客观。
(二)关于储藏室及地下车库问题:
1、冀科鉴院鉴子【2020】第029号鉴定意见书中标明,导致储藏间漏水直接原因系车库顶板和住宅楼体相连接处部分位置没有防水卷材保护层,而在设计图纸中并没有要求做防水卷材保护层,属于设计缺陷,与答辩人是没有任何关系,另外,该鉴定报告中更进一步说明,小区内设置了地面排水系统,但鉴定机构进行了现场勘查时小区排水系统基本处于失效状态,这会使漏水现象更加严重,据此更能说明,储藏室漏水原因与施工方是没有关系的。
2、地下车库漏水原因由专家组通过查阅相关图纸,结合实际勘查情况经分析讨论认为地下车库漏水原因有以下三个:1.设计图纸中的防水做法与小区现状不匹配。小区内设置了大量绿化面积,但是设计图纸中的车库顶板防水做法不是按照种植屋面设计。车库顶部覆土较薄为300-1035mm。植物的根系会对屋面的防水构造造成影响,因此车库局部会出现漏水现象;2.设计图纸中有部分结构梁上反,影响车库顶部的顺利排水;3、小区内设置了地面排水系统,但是鉴定机构进行了现场勘查时小区排水系统基本处于失效状态,会使漏水现象更加严重。前述三个问题,均不是答辩人施工的问题,而是设计缺陷或者属于管网配套设施问题,答辩人做为施工单位,只是按照图纸施工,图纸要求啥样,答辩人按图施工,不存在任何的过错,无论依据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还是旧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第一款就是提供的设计有缺陷。而本案就是被答辩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应当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责任,但是在承北造价鉴字【2021】第11号鉴定报告中,仍将此项费用进行了造价评估。
被告承德市双滦建筑有限公司围绕其抗辩理由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2014年4月14日,原、被告及承德市双滦区树芝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西地新区二期回迁房交接清单》四份;拟证实被告已将施工的房屋交由原告使用。
2、被告与回迁业主签订的十二户业主签订的协议;拟证实楼房室内维修被告与业主达成协议。
3、工作通知单二张、图纸会审记录一张、设计变更单1张(均为复印件);拟证实取消阻火圈及保温层变成挤塑板是按图纸施工的。
4、设计图纸(复印件)一张;拟证实按照图纸只做防潮处理,并不是防水处理。
5、地下车库剖面图二张;拟证实地下车库所做的地表层土厚度也是按照图纸要求进行施工。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证据的效力确认如下:
1、原告提交的1、2、3、4、10号证据及被告提交1、
4、5号证据,双方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2、原告提交的6、7、8号证据及鉴定机构出具的装修问题区分回复函,原、被告均对部分鉴定结论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三份证据,系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在鉴定过程中,双方对提交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进行了质证。鉴定结论出具后,原、被告对鉴定结论提出的异议问题,鉴定机构均予以了回复。故鉴定程序合法,本院对该三份鉴定报告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3、原告提供的4、5、9号证据,被告有异议。因该证据系原告方自行书写,无其他证据向佐证,故对该三份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4、原告提供的11号证据,被告有异议。因鉴定结论已注明阻水圈、楼梯间踢脚线及踏步装修部分、地下室走廊及墙面墙壁膏装修层面不属于未按图纸装修部分,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5、原告提交的12号证据,证人系涉案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其作证并没有该设计单位的委托,故对该证言本院不予确认。
6、被告提交的2号证据,原告有异议。合议庭认为,该证据系被告与12户住户达成的协议,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但该12户住户中只有13号楼304室(464.53元)、13号楼604室(464.53元)、11号楼203室(565.49元)住户属于建筑施工质量问题,其他住户不属于鉴定结论中的建筑施工质量问题。
7、被告提交的3号证据,系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且原告有异议,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9日,原、被告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原告将西地新区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2年8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3年12月1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485天。合同总价为44182889.01元。原、被告同时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份,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及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为: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5年;3、装修工程为2年;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进行施工,被告在施工中除对双方合同约定的楼房进行施工,还对部分车库、配电室工程进行了施工。因被告没能按合同约定的计划竣工日期完工,导致回迁居民多次集体上访,要求交房入住。2014年4月14日,原、被告及承德市双滦区树芝物业服务公司签订《西地新区二期回迁房交接清单》,被告将8号楼住宅42户、6号楼住宅42户、4号楼住宅42户、2号楼住宅36户交接给原告。西地乡政府对回迁居民进行了回迁安置,交付使用。2013年9月17日,原、被告签订结算确认单一张,双方对被告施工的西地新区及车库、配电室工程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44182889.01元。后原、被告双方对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及维修问题进行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该工程原、被告至今未履行竣工、验收手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施工的西地新区及车库工程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及有质量问题工程修复方案、修复造价、未完工程及未按图纸施工的工程进行造价鉴定。2020年11月,我院依法委托河北省科鉴科技咨询研究院对西地新区及车库工程漏水及房屋开裂等质量问题进行技术鉴定,该研究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冀科鉴院鉴字【2020】第29号鉴定意见书,提出鉴定意见为:
(一)住宅内问题
1.饰面层和抹灰层一并出现裂缝、脱落,厨房外墙和悬挑部分相交接处竖向裂缝,墙体饰面层和抹灰层一并出现裂缝、脱落,阳台、窗台处墙体出现水平裂缝和窗角竖向裂缝,均属于鉴定被申请方施工质量问题。
2.顶棚饰面层裂缝,厨房其他局部位置(外墙和悬挑部分相交接处除外)瓷砖空鼓、裂纹,墙体饰面层出现裂缝,阳台、窗台局部出现的单块瓷砖裂缝、局部瓷砖空鼓、掉皮,局部瓷砖脱落,窗户边缘漏水,卫生间瓷砖裂缝,地板砖裂缝属于装修问题或者建筑材料质量问题。
(二)公共部分问题
1.闷顶内脚手架固定孔洞和施工洞未封堵,给排水管井防水无保护层、墙面局部未抹灰、部分管井无防水层,卫生间未安装阻火圈、厨房卫生间烟道未安装止回阀,雨棚上防水层无保护层、雨棚顶面底面无保温,楼梯踏步板侧面为抹灰面无面层做法,储藏室钢质门未施工,空调板上及空调栏板内侧未做保温,地下室走廊梯下天棚、墙面未见白问题均属于施工遗漏。
2.雨棚底面、侧面保温材料为挤塑板,顶棚抹灰做法为抗裂砂浆,楼梯踏步为水泥砂浆未安装踢脚,首层阳台底面及顶层阳台顶面保温材料为30mm厚挤塑板,上人孔盖板为彩钢板盖板,出地面采暖管为PP-R管,楼道吸顶灯为普通白炽灯与原设计图纸不符。
3.墙体、顶棚面层脱落,踢脚、花岗岩断裂脱落,屋面瓦损坏脱落,上人孔盖板坏,屋面粉化起砂,楼梯间栏杆锈蚀属于鉴定被申请方施工质量问题或者保修期内出现的问题。
(三)储藏室漏水
地下储藏室漏水原因为车库顶板与住宅楼体相连接处部分位置没有防水卷材保护层,在回填土回填过程中造成了防水卷材破损,致使防水层损坏漏水。此外,小区内地面排水系统排水不畅使得漏水问题更加严重。
(四)地下车库漏水
地下车库漏水原因有三个:1.设计图纸中的防水做法与小区现状不匹配;2.设计图纸中有部分结构梁上反,影响车库顶部的顺利排水。
3.小区内地面排水系统基本处于失效的状态。
八、维修方案
(一)住宅内问题
1.顶棚裂缝
装饰面层开裂现象维修方案为:铲掉装饰面层,清理灰尘,刮2层腻子,最后再用砂纸打磨并刷上墙面漆。
装饰面层和抹灰层一并开裂脱落现象维修方案为:铲掉顶棚装饰面层和松软的抹灰层,清理灰尘,用界面剂刷涂,做水泥砂浆抹灰层,打石膏刮平,刮两层腻子,砂纸打磨,刷墙面漆恢复原貌。
2.厨房裂缝
外墙和悬挑部分相交接处竖向裂缝维修方案为:去除墙面装饰层和抹灰层直至露出墙体,用压缩空气将裂缝处的污垢和松散材料清除。裂缝周边用快凝环氧树脂凝结剂封住,并在裂缝端头装上喷嘴。等凝结剂养护好后,向缝中注入结构环氧树脂,注射过程中上部喷嘴作为排除空气的通道。养护好后,做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固处理,最后恢复饰面面层原貌。
3.墙体裂缝
墙体装饰面层开裂现象维修方案为:铲掉装饰面层,清理灰尘,刮2层腻子,最后再用砂纸打磨并刷上墙面漆恢复原貌。
墙体装饰面层和抹灰层一并开裂脱落现象维修方案为:铲掉墙体装饰面层和松软的抹灰层,清理灰尘,用界面剂刷涂,做水泥砂浆抹灰层,打石膏刮平,刮两层腻子,砂纸打磨,刷墙面漆恢复原貌。
4.阳台、窗台裂缝
阳台、窗台局部出现的单块瓷砖裂缝、局部瓷砖空鼓、掉皮,局部瓷砖脱落现象,将原瓷砖去除,用瓷砖胶重新粘同款瓷砖。
阳台、窗台处墙体出现水平裂缝和窗角竖向裂缝采用灌浆法处理。方法同“2、厨房裂缝”中处理方法。
5.窗户边缘漏水
用玻璃胶封堵窗框和墙体之间缝隙。
6.卫生间瓷砖裂缝
卫生间局部出现的单块瓷砖裂缝、局部瓷砖空鼓、掉皮,局部瓷砖脱落现象将原瓷砖去除,用瓷砖胶重新粘同款瓷砖。
7.地板砖裂缝
将原地板砖去除,用瓷砖胶重新粘同款地板砖。
(二)公共部分问题
1.施工遗漏
“六、分析说明”中“(二)公共部分问题中的施工遗漏问题”包括闷顶内脚手架固定孔洞和施工洞未封堵,给排水管井防水无保护层、墙面局部未抹灰、部分管井无防水层,卫生间未安装阻火圈、厨房卫生间烟道未安装止回阀,雨棚上防水层无保护层、雨棚顶面底面无保温,楼梯踏步板侧面为抹灰面无面层做法,储藏室钢质门未施工,空调板上及空调栏板内侧未做保温,地下室走廊梯下天棚、墙面未见白问题,按照原图纸施工即可。
2.实际做法与原设计不符
雨棚底面、侧面保温材料为挤塑板,顶棚抹灰做法为抗裂砂浆,楼梯踏步为水泥砂浆未安装踢脚,首层阳台底面及顶层阳台顶面保温材料为30mm厚挤塑板,上人孔盖板为彩钢板盖板,出地面采暖管为PP-R管,楼道吸顶灯为普通白炽灯与原设计图纸不符,应按照原图纸进行施工。
3.墙体、顶棚面层脱落
楼梯间墙面起皮,楼梯间顶棚饰面层脱落,窗台外墙面起皮脱落现象进行如下修复:将原有的面层铲除至露出基层,刷涂界面剂,用界面剂刷涂,打石膏刮平,刮两层腻子,按照图纸要求恢复面层。
墙体装饰面层和抹灰层一并开裂脱落现象维修方案为:铲掉墙体装饰面层和松软的抹灰层,清理灰尘,用界面剂刷涂,做水泥砂浆抹灰层,打石膏刮平,刮两层腻子,砂纸打磨,刷涂料恢复原貌。
4.踢脚、花岗岩断裂脱落
用瓷砖胶粘贴同款瓷砖或花岗岩。
5.屋面瓦损坏脱落
用同款屋面瓦与屋面固定装置重新固定。
6.上人孔盖板坏
使用图纸中要求材质的金属盖板更换。
7.屋面粉化起砂
清除屋面原有已经粉化的水泥砂浆至露出混凝土顶板,使用符合图纸要求的水泥砂浆重新施工。
8.楼梯间栏杆锈蚀
清除栏杆表面锈蚀,砂纸打磨光滑。
(三)储藏室漏水
地下储藏室建议修复方案如下:
1.将住宅楼周围散水拆除;
2.住宅楼周围开挖原有回填土层,开挖深度至车库顶板防水层以上,开挖宽度至可进行住宅楼墙体地下室外墙和车库顶板附加防水层的施工,不得损坏原车库顶板防水层;
3.拆除住宅楼墙体地下室外墙原有防水层,车库顶板挖开部分的杂物清理干净,随即铺设附加防水层,粘贴至住宅楼地下室外墙四周;
4.严格按照12系列建筑标准施工图集DBJT03-22-2014《12J2地下工程防水》进行施工。防水卷材选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具体施工要求见12J2-C1-C4图集,按照12J2-C6-1、12J2-C11-1图集及其他相关要求进行铺设施;
5.施工完毕经过验收合格后进行回填、恢复散水。
(注意事项:应由专业施工单位重新铺设防水层,注意做好新旧防水层的搭接,施工应在非雨季进行。对小区内的地面排水系统进行全面彻底整改,使之充分发挥使用功能。适当加密排水地漏。)
(四)地下车库漏水
小区现状与设计图纸中的防水做法不匹配,地下车库顶部防水工程应重新施工。应严格采用种植屋面的做法,详见12系列建筑标准施工图集DBJT03-22-2014《12J2地下工程防水》,使车库顶板的水可以顺利导出车库范围。
对小区内的地面排水系统进行整改,加密排水地漏,确保排水管道畅通,保证小区内地面排水管网充分发挥排水作用。
2020年9月,我院依法委托承德北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西地新区及车库工程的未完工程、未按图纸施工工程、车库、地下室漏水、房屋开裂等质量问题的维修方案涉及的维修费进行造价鉴定,2021年4月15日该公司作出承北造价鉴定【2021】第10号鉴定报告及承北造价鉴定【2021】第11号鉴定报告,其中承北造价鉴定【2021】第10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西地新区及车库工程的未完成部分工程造价为41056.55元。未按图纸施部分:按图纸做法计算造价为626178.15元,按实际做法计算造价为530764.28元。回复函中注明不属于按图纸施工部分造价为49041.87元。承北造价鉴定【2021】第11号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为:西地新区及车库的车库、地下室漏水、房屋开裂等质量问题,按维修方案计算的工程造价金额为4461018.84元,其中屋面瓦维修造价金额为130063.87元,施工洞口及脚手眼封堵维修造价金额为5370.27元。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河北省科鉴科技咨询研究院在鉴定过程中将被告的施工质量问题和不是由被告施工的装修质量问题没有进行区分,我院向河北省科鉴科技咨询研究院函告要求对工程质量问题及装修质量问题进行区分,2021年6月24日河北省科鉴科技咨询研究院回复如下:1、所有公共部分问题属于建造楼房工程质量问题;2、住宅内厨房外墙和悬挑部分相交接处竖向裂缝(在我机构鉴定意见书中表1中以厨房墙体瓷砖裂缝等描述表示)不属于装修质量问题。将了解承德市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已对此问题出具结论性意见,请以此意见作为判断依据。3、住宅内的其他问题:《鉴定意见书》中表1第41项顶板饰面层裂缝部分、第69项、第71项窗下竖向裂缝和次卧南墙竖向裂缝及窗台面板裂缝部分、第74项窗下竖向裂缝部分属于建造楼房施工质量问题:其它除厨房外墙和悬挑部分相交接处竖向裂缝之外的住宅内问题不属于建造楼房施工质量问题,属于装修工程问题或其他问题。我院又函告承德北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质量问题及装修质量问题的维修费进行区分,该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回复如下:1、建筑施工质量问题的维修费用为:4291491.88元;2、装修工程质量问题的维修费用为169526.96元。
另查明:原告共花费鉴定费100000.00元。被告与十二户业主达成的协议中,13号楼304室房屋维修费464.53元、13号楼604室房屋维修费464.53元、11号楼203室房屋维修费565.49元出现的质量问题属于工程质量问题,因上述户业主与被告达成维修协议。其他九户房屋业主与被告达成的协议不在工程质量问题中。本案原告共花费鉴定费100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双方的签字、盖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被告所施工的涉案工程,经鉴定存在工程质量不合格问题、未按图纸施工问题及存在部分未完工的问题。故被告应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产生的维修费及未完成工程的工程款。经鉴定,被告所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所产生的维修费为4291491.88元,扣除13号楼304室房屋维修费464.53元、13号楼604室房屋维修费464.53元、11号楼203室房屋维修费565.49元,被告应赔偿原告维修费4289997.33元。被告未完成的工程造价为41056.55元,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赔偿未按图纸施工部分工程款625178.15元,对此,本院认为,原告虽对部分工程未能按图纸施工,但其实际做法造价为530764.28元,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原告未按图纸施工给其造成的损失及是否能通过维修、返工、修改图纸等补救措施的证据,而直接要求被告赔偿625178.15元显失公平,原告可在确定被告未按图纸施工给其造成的损失后,另行主张,本案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问题,本院认为,被告虽于2014年4月14日向交接了涉案工程部分房屋,但造成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回迁居民即入住房屋的原因系被告没能按照原、被告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致使回迁居民集体上访,且被告所施工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问题,尚有部分工程未完工,未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原、被告亦未能举证证实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竣工的责任系双方谁的过错,故本院认定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原告主张被告提供竣工验收资料,本院认为,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系施工方的义务,但现涉案工程尚存在质量问题及部分工程未完工问题,尚未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原告应在涉案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后,再另行主张,本案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为原告开具足额工程款发票,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支付被告工程款的数额及欠付工程发票金额的证据,原告可在确定被告应开具工程发票数额后,另行主张,本案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其部分工程质量问题,系设计原因造成,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承德市双滦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维修费用人民币4289997.33元及未完成的工程工程款人民币41056.55元,合计人民币4331053.88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42.00元,由原告河北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0.00元,由被告承德市双滦建筑有限公司负担38342.00元。鉴定费100000.00元,由原告河北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0.00元,由被告承德市双滦建筑有限公司负担90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