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娄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贤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申俊,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长金,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明光市田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育才路85-7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袁德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建工)因与上诉人明光市田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林置业公司)、袁德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初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苏州建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申俊、余长金,田林置业公司、袁德六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苏州建工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初4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2、依法改判田林置业公司支付苏州建工工程款35018360.09元及利息,驳回田林置业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由田林置业公司、袁德六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对案涉工程造价数额认定有误,二审应予调整。根据安徽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及补充说明,案涉工程总造价无争议部分为143463501.26元,双方争议部分含植筋费、配套费、天棚面修整费。关于植筋取费标准,2000定额中虽没有植筋取费标准,但2009定额中有取费标准,鉴定机构也是参照2009定额计算的植筋造价为1289235.82元。一审采用市场价认定植筋造价为561185.98元无依据;关于配套费取费,该争议是田林置业公司单独发包工程的配套费,鉴定机构按照田林置业公司提交的单方数据计算为1017595.27元明显偏低;关于天棚面修整费,原施工图天棚面设计有抹灰,甲方自行取消,且腻子、油漆等工程又另行发包。其天棚面砼面修整、模板拼缝处的处理等均为苏州建工施工,应按定额给与苏州建工计取每平方米6元的天棚面修整费用。苏州建工在一审庭审中作出让步,同意按每平方米3元计取,即335430.63元。但一审按照每平方米2元计算费用明显偏低。综上,工程造价至少应确定为146105762.98元(143463501.26元+1289235.82元+1017595.27元+335430.63元),一审认定工程造价有误,应据实予以调整。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比例,田林置业公司应付工程造价的97%即141722590.09元,扣除田林置业公司已付工程款106704230元,尚欠工程款为35018360.09元。2、一审判令苏州建工向田林置业公司支付工期延期违约金、罚款并开具发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田林置业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工期予以顺延。田林置业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拖延决算、迟延支付工程决算款的事实清楚,应据实顺延工期。因土方、电梯、室外配套、门窗、消防等工程由发包人另行发包,严重影响苏州建工的施工进度。扣除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不可抗力、政府行政指令、发包人原因所导致工期延误期限,案涉工程不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形。案涉工程迟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田林置业公司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迟延办理工程款决算所致,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罚款,承包人签收罚款单据并不代表认可该罚款。即使一审认定该罚款属于违约金性质,也应在处理双方违约责任时一并作出认定,一审认定苏州建工支付罚款没有法律依据。田林置业公司已付款106704230元,但其中9249548元系以房抵工程款,该房屋既未交付也未备案至苏州建工名下,苏州建工对该9249548元不具有开具发票的义务,苏州建工已开具的发票金额超出了田林置业公司实际付款金额。一审判令苏州建工开具2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无事实依据。3、一审对诉讼费、鉴定费的认定与分摊有失公允。苏州建工立案时诉请工程款本金85913883.22元及利息,并按照该数额预交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苏州建工根据鉴定结论变更了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应按照变更后的诉请金额据实确定,并按照败诉比例分摊。一审未考虑苏州建工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按照苏州建工预交的金额确定诉讼费不妥。另,鉴定结论足以证实田林置业公司拖欠工程款的事实,鉴定费用应由田林置业公司负担或按照败诉比例负担,一审认定双方各半负担鉴定费有失公允。

被上诉人辩称

田林置业公司、袁德六共同辩称,苏州建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苏州建工请求二审增加工程造价理由均不能成立。(1)苏州建工主张植筋造价为1289235.82元不能成立。因案涉合同约定的2000定额并无植筋计价方式,双方对植筋亦未达成一致,苏州建工主张参照2009定额计价不能成立。一审鉴定机构参照2009定额计价没有合同依据。另,案涉工程施工图无植筋施工要求,苏州建工在施工过程中为施工方便自行后期植筋,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应由田林置业公司、袁德六承担,该费用系由苏州建工违约行为所致,应由其自行承担。(2)关于配套费。一审鉴定是依据苏州建工提供的资料予以计算,其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主张不能成立。(3)关于天棚面修整费。因双方未办理签证手续,苏州建工主张的每平方米6元没有依据,鉴定部门建议为每平方米1至3元,一审法院折中取2元,较为适当。2、苏州建工关于工程工期延误及违约金、罚款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该部分理由在田林置业公司上诉状中已有陈述。同时,田林置业公司认为上述项目应按田林置业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调整,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苏州建工的上诉请求。

田林置业公司、袁德六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田林置业公司、袁德六支付苏州建工工程款28678779.29元;2、依法改判田林置业公司不承担未付工程款利息;3、依法改判苏州建工支付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969万元;4、依法改判苏州建工支付罚款23115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苏州建工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对案涉工程造价及田林置业公司已付工程款数额认定有误,二审应予调整。(1)一审对田林置业公司已付工程款少计算306.30万元,应予纠正。在田林置业公司、袁德六与苏州建工于2020年5月22日达成的《和解协议书》中,苏州建工认可田林置业公司交纳的1-6#楼质保金103.5万元视为田林置业公司支付的工程款,该事实有《和解协议书》为证。同理,田林置业公司为苏州建工交纳的二期质保金202.8万元也应视为田林置业公司已付的工程款。虽该款项暂时仍在田林置业公司账户,但该款项田林置业公司无支配使用权,工程质保期到期后,该款项无条件划归苏州建工所有,故该款项应认定为田林置业公司已付的工程款。(2)田林置业公司认为下列项目造价不应计入工程总造价。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下限值取,应扣81.74万元;楼面马凳筋造价80万元不应计入工程总造价;外立面塑料线条3.5万元不应计入工程总造价;孔洞费8万元,因案涉工程所有孔洞图纸设计为预留,无需另行开孔,故苏州建工未按图纸施工而发生的开孔费不应由田林置业公司承担,不应计入工程总造价;人工基地清槽费101629.32元不应计入工程造价,该项费用系鉴定机构套用定额计算的,且该项工程不在合同范围内,实际清理费用仅6000余元;植筋561185.98元不应计入工程总造价,因案涉工程施工图纸无植筋施工要求,苏州建工在施工中为施工方便等原因,自行后期植筋,因此产生的费用不应由田林置业公司承担;网格布造价,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应市场询价后确定。2、苏州建工工期延误的事实,田林置业公司提供了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中载明了每栋楼的开工、竣工验收时间,且由苏州建工盖章确认。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之日。本案工程开、竣工时间苏州建工均予以书面确认,应当予以认定。案涉合同虽未明确约定每栋楼延误工期累计计算违约金,但合同也并未约定应按整体工程工期延误计算违约金。因此,田林置业公司主张的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合同约定。3、关于监理罚款通知,不能以苏州建工是否签字确认来确认其效力。工程施工中,苏州建工多处施工存在问题。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在工程施工中发现问题并作出的罚款决定应当予以采信。监理单位作出的罚款通知,不但详细载明了具体原因,且附有施工现状照片予以固定,该罚款通知客观真实,不能以苏州建工是否认可来确认其效力。4、关于工程款利息。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款逾期支付应当承担利息,但田林置业公司与苏州建工2019年6月15日达成的《关于田林置业公司、苏州建工明中名苑项目合同纠纷事宜协商处理协议》及2020年5月22日达成的《和解协议书》对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条款进行了变更,重新约定了付款条款及进度,同时在上述协议取消了逾期付款应承担利息的约定。如田林置业公司应当承担工程款利息,也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另,工程款未能全部支付的原因系苏州建工不配合相关审计机构导致工程款审计无法做出所致,故本案工程款即使有逾期,田林置业公司也不应当承担利息责任。

苏州建工辩称,1、案涉的工程造价应该依据鉴定结论来确定,田林置业公司认为部分造价不应计入工程总造价无依据。工程造价确定部分合计143463501.26元,不能确定部分有植筋、配套费、天棚面修整费。田林置业公司上诉称安全文明措施费、楼面马凳筋、外立面塑料线条、孔洞费、人工基底清槽费等费用均已包含在确定部分造价中,一审判决对此按照鉴定结论确定工程造价符合客观事实。经现场勘查,植筋已实际施工,鉴定机构因植筋的取费标准问题将植筋费用列为争议项。一审按市场价确定植筋造价为561185.98元。对此苏州建工认为,双方合同第七条约定了案涉工程价款的取费标准,即按2000定额总价下浮1%,内、外墙保温、屋面保温、塑钢窗、不锈钢栏杆、外墙装饰材料、烟道、防水等工程为独立费用,按市场价另加5%管理费计入总价。由此可见,植筋施工造价应按照定额计费而不是按照市场价计费。2000定额中虽没有植筋取费标准,2009年定额中有取费标准,鉴定机构也是参照2009定额确定植筋造价。2、一审认定已付款数额为106704230元符合客观事实。经双方对账,田林置业公司自认其已付款数额100517682元(含一期质保金103.5万元及二期质保金202.8万元),以房抵工程款数额9249548元。因质保金是在工程竣工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于保证工程维修的资金,来源于建设单位的工程款,保存于建设单位的银行账户中。上述103.5万元及202.8万元质保金未实际支付给苏州建工,且苏州建工在起诉时预留了3%的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另行主张,故一审认定已付款数额扣除质保金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3、田林置业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迟延结算并迟延支付工程结算款,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方式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暂定价的85%,也就是11050万元。逾期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的,按月息1%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但截止目前,加上房屋抵工程款金额,田林置业公司已付款金额为106704230元,明显存在逾期付款。按照《和解协议书》约定,在苏州建工配合完成案涉工程的备案、验收工作后,田林置业公司撤销资金监管账户并领取了资金监管账户内约3000万元的资金,却没有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将该资金支付给苏州建工,而挪作他用,田林置业公司承诺于鉴定结论出具后七内付至鉴定结论的97%亦未兑现。为此,田林置业公司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决算款的违约事实清楚,一审判决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计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田林置业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自行发包工程等原因导致工期的延误,苏州建工不应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案涉工程的土方、电梯、室外配套、门窗、消防等工程由田林置业公司另行分包,严重影响了工程施工进度。扣除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指令、发包人原因所致工期延误,苏州建工施工期限符合合同约定。案涉工程迟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苏州建工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迟延办理工程款决算以及自身分包工程施工延误所致,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5、田林置业公司对于苏州建工进行罚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案涉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罚款,承包人签收罚款单据并不代表认可该罚款。即使一审认定该罚款属于违约金性质,也应在处理双方违约责任时一并作出认定。田林置业公司主张苏州建公司向其支付罚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田林置业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一审原告诉称

苏州建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田林置业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85913883.22元(不含合同约定的5%保修金,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另行主张权利),并从2019年10月21日起按照月息1%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判决苏州建工对“明光市明中名苑”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田林置业公司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苏州建工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决田林置业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38716850.84元(不含合同约定的3%保修金,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另行主张权利),并从2019年10月21日起按照月息1%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判决袁德六对田林置业公司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苏州建工对“明光市明中名苑”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等费用由田林置业公司、袁德六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田林置业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苏州建工支付田林置业公司“明光市明中名苑”工程工期延期违约金969万元;2、判令苏州建工给付田林置业公司垫付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利息1037151.6元;3、判令从案涉工程款总额中扣除工程款948351元(717200+231150);4、判令田林置业公司履行“明光市明中名苑工程”二、三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二期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验收备案、二期工程规划验收义务。5、判令苏州建工交付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200万元)。6、反诉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苏州建工承担。庭审中,田林置业公司放弃要求田林置业公司履行“明光市明中名苑工程”二、三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二期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验收备案、二期工程规划验收义务。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12日,苏州建工(乙方)与田林置业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明光市明中名苑;工程地点:明光市兴才路与女山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工程规模:占地面积约4400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05000平方米;承包内容:施工图中的土建、装饰、水电安装、消防、通风等工程,包工包料。土方、电梯、室外配套等工程由发包方另行发包。工期:总日历工期:多层360天(8层以下含8层),高层、小高层(9层一18层)450天(节假日、阴雨天不顺延)。开工日期:以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日期为开工日期。质量等级:合格。合同价款:暂定13000万元(最终以审计结算报告为准)。甲方驻工地代表刘金豹,乙方驻工地代表及项目负责人张进锋。甲方工作:1、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施工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保证施工现场三通一平;2、协助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3、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乙方工作:1、在其施工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及施工图及相关规范完成施工任务。2、向甲方代表提供总、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相应统计报表以及工程质量和事故报告。3、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及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包括甲乙双方和第三方),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1、编制依据: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2003年《安徽省建设工程补充定额估价表》、1999年《全国统一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预算定额安徽估价表》、2000年《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取费标准:9层及9层以下的单体工程(含沿街面商铺、地下车库和人防),按2000年《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三类工程(含劳动保险费)综合费率取费,总价下浮1%。11层-18层的单体工程按2000年《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二类工程(含劳动保险费)综合费率取费,总价下浮1%。人工费调整按照安徽省相关调整文件执行。3、滁州市信息价中没列价格的以及内、外墙保温、屋面保温、塑钢窗、不锈钢栏杆、外墙装饰材料、烟道、防水等工程为独立费用,按双方市场询价共同确认后的价格另加5%作为管理费,此价格结算时不取费也不下浮直接进入总价。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价款支付9层及以下按暂定价1100元/平方米计算;11层-17按暂定价1300元/平方米计算,地下车库和人防按暂定价1600元/平方米计算。暂定总工程款=暂定价×总建筑面积(图纸积),最终工程款根据本合同按实结算,暂定价不考虑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变更产生的工程款增或减。本工程分南北两个区域支付工程款,南区为8栋多层及1栋商业,北区为5栋多层和高层及1栋商业,按节点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如下:1、南区8栋多层全部施工至主体封顶,10日内付该区域,暂定总工程款的35%;2、地下车库及人防,结构封顶后70日内付地下车库及人防暂定总工程款的50%;3、北区全部施工至8层顶,10日内付该区域暂定总工程款的20%;4、北区全部施工至主体封顶,10日内付该区域暂定总工程款的15%;5、南区全部主体验收合格,10内付该区域暂定总工程款的10%;北区全部主体验收合格,10内付该区域暂定总工程款的10%;6、南区脚手架拆除后,10日内付该区域暂定总工程款的20%;北区脚手架拆除后,10日内付该区域暂定总工程款的20%;7、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付暂定总工程款的20%;8、全部工程竣工备案且竣工结算完成后,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9、余款5%保修金(无息),工程竣工验收满两年付3%,满3年付清(工程款满3年付清,但不免除乙方的保修责任,保修期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每次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前,乙方必须提供税率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乙方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后180天内,甲方需审计结束。如按甲、乙双方确定的施工进度,施工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量情况严重的,按实际应支付进度工程款50%支付,扣50%在下一次付款节点支付。违约责任:1、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赔偿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2、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工期严重延误超6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按每日1万元对乙方进行处罚,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必须先退场后再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结算工程款。3、甲方未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提供条件、支付工程款的工期顺延。4、乙方在节假日、春节及任何时候不得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如果甲方按合同付款乙方仍拖欠工资导致政府干预,甲方替乙方垫付工资的,乙方需偿还甲方并自甲方垫付之日起按照月息3%支付利息。5、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的,按实际拖欠金额月息1%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拖欠工程款超过三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开工报告载明的开工日期为2017年5月15日开工。明中名苑小区一期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开工日期为2017年5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1月30日;明中名苑项目二期S2#、S3#楼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开工时间为2017年5月24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7月8日;明中名苑小区7#、8#、9#、10#楼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开工日期为2017年7月13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7月8日;明中名苑小区11#楼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开工日期为2017年7月13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8月5日;明中名苑小区S1#、12#、13#楼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开工日期为2017年7月13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10月23日。1-6#楼基槽(坑)最后验收时间为2017年5月13日,1-6#楼最后抹灰验收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S2-S3楼基槽(坑)最后验收时间为2017年11月27日,S2-S3#楼最后抹灰验收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7-13#楼基槽(坑)最后验收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7-13#楼最后抹灰验收时间为2019年6月25日。因扬尘污染橙色预警政府要求停工29天,2018年、2019高考会考政府要求停工各7天合计14天,2018年雪灾30天。苏州建工认可其签字确认的罚款单为53750元。

2019年6月15日,田林置业公司(甲方)与苏州建工(乙方)就明中名苑项目合同纠纷进行现场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甲方于下周二(2019年6月18日)前先支付乙方工程款300万元,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待甲方申请办理一期监管账户资金撤销后,甲方于6月30日前再支付乙方400万元(含质保金)。二、乙方承诺1个月内(7月15日前)完成二期、三期合同约定工程建设内容。三、甲乙双方积极配合,共同推进一期工程项目审计,甲方要确保审计工作于7月20日前完成。根据审计结果,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至100%(一期已付工程款按2818万元计)。四、乙方于2019年7月20日前向甲方提交二期、三期竣工结算报告,甲方于2019年9月20日前完成二期、三期竣工结算,出具审计报告。五、2019年7月20日一期结算完成后,甲方参照一期结算单价,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比例支付乙方二期、三期工程款。六、乙方要配合甲方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工作。七、甲乙双方要确保不得因双方纠纷而停止施工,及由此造成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因此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均有义务严格遵守、执行,因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造成的后果,由该方负法律责任。

2020年5月22日,田林置业公司(甲方)与苏州建工(乙方)、袁德六(丙方)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一、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签订当日立即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方全部银行账户、资金监管账户及甲方被查封的全部房产解封。二、甲乙双方承诺,在相互解除财产保全后,双方均不得因本案工程相关事宜再次查封、保全对方账户及其他财产。三、甲方被保全查封的十套商业门面房分别为S1-35、S1-36、S1-37、S1-38、S1-39、S1-40、S1-41、S1-42、S1-43、S1-44,上述房产总建筑面积为1201.24平方米,单价以7700元/平方米确定,共充抵乙方工程款9249548元,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四、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有资料,含备案所需的工程款支付至97%的支付证明,该支付证明仅用于备案手续,甲方不得以此作为诉讼过程中实际支付工程款数额的抗辩。乙方并配合甲方完成“明光市明中名苑”工程二期竣工验收备案、二期消防竣工备案、人防工程及地下车位验收备案等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乙方未及时提供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造成备案不能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甲方原因未能全部备案的,责任甲方自行承担。五、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立即申请撤销明中名苑工程一期(1-6#楼)的资金监管账户,甲方并于资金监管账户撤销后七日内将该一期工程资金监管账户内的款项(扣除政府必须预留保证金)支付给乙方。之后,甲方每笔释放的监管资金均同步全额支付给乙方。甲方承诺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9月20日前申请撤销名苑工程二期三期(7-13、S1-S3#楼以及车库楼以及车库)的资金监管账户手续,并在主管部门撤销后七日内支付乙方约3000万元(包括一期资金监管账户内已支付的资金)。如在2020年9月20日之前,工程资金监管账户(一期、二期、三期)释放资金不足3000万元,不足部分由丙方袁德六于2020年9月25日之前支付给乙方。六、丙方袁德六同意就鉴定机构作出工程造价鉴定后,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8948.9682万元,(含1#-6#楼质保金103.5万元)加上十套门面房冲抵工程款9249548元数额及监管帐户释放的工程款约3000万元后,如该总数额小于工程款鉴定数额97%的,差额部分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鉴定结论出具后七日由丙方支付给乙方。如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如大于工程款鉴定结论97%的,则乙方在鉴定结论出具后七日内返还甲方多支付的工程款。丙方承担上述差额担保责任前提为监管帐户资金释放后支付给乙方的总金额加上甲方已支付的现金部分及房屋充抵乙方工程款总额为前提。甲方根据本协议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总额不超过滁州中院委托的工程造价鉴定总额97%,3%为工程保修金,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条款履行。丙方袁德六对工程保修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直至工程保修金支付结束为止。上述工程款支付,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付款。包括房屋充抵的工程款,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的30日内交付房款充抵工程款部分足额发票。七、上述第五条约定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如甲方非因乙方责任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由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乙方未按协议约定及时全部提供备案材料未配合办理备案的,甲方不承担协议约定款项给付义务。八、甲方反诉乙方工期延误等赔偿案件,以法院判决确定的结果为依据,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甲方。九、甲乙双方相互配合完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早日解决纠纷。本协议不影响案件工程造价鉴定,三方均同意案件由人民法院继续委托鉴定,早日解决纠纷。

田林置业公司认为其已付款数额为100517682元及十套门面房冲抵工程款9249548元,苏州建工对其中2019年7月2日103.5万元一期质保金、2020年7月15日202.8万元二期质保金不予认可,其余付款均无异议。苏州建工认为已提供发票金额100434681.53元。苏州建工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安徽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苏州建工施工的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安徽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安徽诚信价鉴字2020(213)号明光市明中名苑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明光市明中名苑项目工程造价鉴定结果为:鉴定人员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中值取费(因该费率为弹性区间,取中值相对更合理更公平),鉴定金额为143238713.98元,见附表;2、不能确定争议部分(植筋按市场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下限值)为938004.18元,见附表;3、不能确定争议部分(植筋按定额计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上限值)为3300941.56元,见附表。2020年11月27日,安徽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鉴定造价补充说明,载明:一、能确定部分:1、地下室9#、10#楼之间地坪23157.96元;2、人工基底清槽101629.32元;3.5#、6#楼挡土墙2万元;4、苏州建工垫付烟道费用8万元。双方提出定稿中争议,经核对无误,仍按鉴定报告中确定部分金额(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中值计取):143238713.98元;确定部分合计:143463501.26元(含垫付烟道费用8万元)。二、不能确定部分:1、植筋按市场价:561185.98元;按后期定额组价:1289235.82元;2、配套费:1017595.27元(按田林置业公司提供资料计算,苏州建工不认可,但未提供资料)。3、天棚面修整费:总面积111810.21平方米,苏州建工主张根据“合肥信息价2009-2定额解释:模板损耗和天棚面修整费用补6元每平方米,实际用磨光机打磨模板拼缝,应给予一定补偿。田林置业公司认为模板面平整是苏州建工应做的工作,而且天棚批腻子也是不是苏州建工做的,不应再计。实际施工中双方都是办理签证手续,按确定单价计算。后期2018年定额规定模板增加费为3元每平方米,建议1至3元每平方米协商解决。苏州建工支付鉴定费4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苏州建工主张的工程款及利息数额如何确定;2、苏州建工是否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苏州建工是否存在延误工期的违约行为,如果存在,延误工期的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4、田林置业公司是否存在垫付农民工工资款的行为及田林置业公司主张的948350元是否应从总价款中扣除。

关于争议焦点一。2017年3月12日,苏州建工与田林置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苏州建工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其施工义务,田林置业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对案涉工程造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苏州建工申请对其施工的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安徽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安徽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明光市明中名苑项目工程造价鉴定结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中值取费(因该费率为弹性区间,取中值相对更合理更公平),鉴定金额为143238713.98元,见附表;2、不能确定争议部分(植筋按市场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下限值)为938004.18元,见附表;3、不能确定争议部分(植筋按定额计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上限值)为3300941.56元,见附表。2020年11月27日,安徽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鉴定造价补充说明,载明:一、能确定部分:1、地下室9#、10#楼之间地坪23157.96元;2、人工基底清槽101629.32元;3.5#、6#楼挡土墙20000元;4、苏州建工垫付烟道费用8万元。双方提出定稿中争议,经核对无误,仍按鉴定报告中确定部分金额(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中值计取):143238713.98元;确定部分合计:143463501.26元(含垫付烟道费用8万元)。二、不能确定部分:1、植筋按市场价:561185.98元;按后期定额组价:1289235.82元;2、配套费:1017595.27元(按田林置业公司提供资料计算,苏州建工不认可,但未提供资料)。3、天棚面修整费:总面积111810.21平方米,苏州建工主张根据合肥信息价2009-2定额解释:模板损耗和天棚面修整费用补6元每平方米,实际用磨光机打磨模板拼缝,应给予一定补偿。田林置业公司认为模板面平整是苏州建工应做的工作,而且天棚批腻子也是不是苏州建工做的,不应再计。实际施工中双方都是办理签证手续,按确定单价计算。后期2018年定额规定模板增加费为3元每平方米,建议1至3元每平方米协商解决。一审法院对鉴定报告分析如下:苏州建工对鉴定报告补充说明确定部分无异议,田林置业公司对鉴定报告补充说明确定部分中的地下室9#、10#楼之间地坪23157.96元及人工基底清槽101629.32元不予认可。因地下室9#、10#楼之间地坪包含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田林置业公司认为是其施工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鉴定机构也仅是对9#、10#楼之间的地坪垫层造价23157.96元计入总造价,与田林置业公司主张的地坪系其施工亦不矛盾,故地下室9#、10#楼之间地坪23157.96元应计入案涉工程总造价。田林置业公司虽然认可人工基底清槽系苏州建工施工,但认为费用过高。因人工基底清槽101629.32元系鉴定机构依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2000定额计算得出的价款,故人工基底清槽101629.32元,予以确认。对鉴定报告中不能确定的植筋,因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2000定额并无植筋的计价方式,双方对植筋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鉴定机构依据后期定额计算的价款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故案涉植筋价款应采用市场价较为合理,即植筋价款应为561185.98元。鉴定机构依据田林置业公司提供资料计算出配套费1017595.27元,虽然苏州建工不认可,但其未提供资料,故配套费应认定为1017595.27元。天棚面修整费,因双方未办理签证手续,2018年定额规定模板增加费为每平方米3元,且鉴定机构建议按1至3元每平方米协商解决,一审法院酌定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天棚面总面积为111810.21平方米,故天棚面修整费为223620.42元(111810.21平方米×2元/平方米)。综上,案涉工程总造价为145265902.93元(143463501.26元+561185.98元+1017595.27元+223620.42元)。田林置业公司认为其已付现金数额为100517682元,以房冲抵工程款数额为9249548元,但苏州建工对其中2019年7月2日103.5万元一期质保金、2020年7月15日202.8万元二期质保金不予认可,其余付款无异议。因田林置业公司支付的一期质保金103.5万元、二期质保金202.8万元并未支付到苏州建工账户,且依据合同约定苏州建工亦预留相应质保金,故田林置业公司已付款数额为106704230元(100517682元-103.5万元-202.8万元+9249548元)。依据2020年5月22日,田林置业公司与苏州建工、袁德六签订的《和解协议书》,田林置业公司应支付工程造价鉴定总额97%的工程款即140907925.84元(145265902.93元×97%)。故田林置业公司还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34203695.84元(140907925.84元-106704230元)。2020年5月22日,田林置业公司、袁德六与苏州建工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如田林置业公司支付的总数额小于工程款鉴定数额的97%,差额部分由袁德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苏州建工要求袁德六对田林置业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予以支持。

关于苏州建工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案涉施工合同约定,全部工程竣工备案且竣工结算完成后,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余款5%保修金(无息),工程竣工验收满两年付3%,满3年付清。案涉工程于2019年10月23日全部通过竣工验收,于2020年10月22日出具造价鉴定意见书。2020年5月22日,田林置业公司、袁德六与苏州建工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如田林置业公司支付的总数额小于工程款鉴定数额的97%,差额部分袁德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鉴定结论出具后七日由袁德六支付给。故苏州建工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以34203695.84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9日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案涉合同约定,发包人逾期付款,按实际拖欠金额月息1%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故苏州建工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为:以34203695.84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苏州建工作为承包人要求对案涉工程拍卖所得价款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苏州建承包的内容为施工图中的土建,装饰、水电安装、消防、通风等工程,包工包料。土方、电梯、室外配套等工程由发包方另行发包。工期:多层360天(8层以下含8层),高层、小高层(9层一18层)450天(节假日、阴雨天不顺延)。田林置业公司主张1#-6#楼实际工期为2017年5月15日至2019年1月18日,S2-S3#楼实际工期为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7月8日,7-13#楼实际工期为2017年8月5日至2019年10月23日。因案涉工程土方、电梯、室外配套等工程由田林置业公司另行发包,故苏州建工施工时间自基槽(坑)验收结束至抹灰结束。田林置业公司主张按验收报告载明的开工时间及竣工时间计算工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田林置业公司该主张,不予采信。因1-6#楼基槽(坑)最后验收时间为2017年5月13日,最后抹灰验收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故1-6#楼实际工期时间为438天。S2-S3楼基槽(坑)最后验收时间为2017年11月27日,最后抹灰验收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故S2-S3#楼实际工期时间为353天。7-13#楼基槽(坑)最后验收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最后抹灰验收时间为2019年6月25日,故7-13#楼实际工期时间为645天。因合同约定多层工期为360天,高层、小高层工期为450天,由于扬尘污染橙色预警政府要求停工29天,2018年、2019高考会考政府要求停工14天,2018年雪灾30天。综上,1-6#楼实际工期时间438天减去合同约定的工期360天及应扣除的工期73天,故1-6#楼延误工期5天;S2-S3#楼实际工期时间353天并未延误工期;7-13#楼实际工期时间645天减去合同约定的工期450天及应扣除的工期73天,故7-13#楼延误工期时间为122天。因案涉合同并未约定每栋楼延误工期累计计算违约金,工期延误应整体工程的工期均应顺延,故田林置业公司主张分别计算分栋楼的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请求,不予采信。因案涉合同约定,苏州建工在施工中发生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工期严重延误超60日以上的,田林置业公司有权按每日1万元进行处罚。依据该约定,苏州建工延误工期超过60天,田林置业公司才有权主张每日1万元的违约金,故田林置业公司主张的延误工期违约金为62万元【(122天-60天)×1万元/天】。

本院查明

关于争议焦点四。田林置业公司主张其为苏州建工垫付的农民工工资利息1037151.6元。因案涉合同约定,如果田林置业公司支付按合同付款苏州建工仍拖欠工资导致政府干预,田林置业公司替苏州建工垫付工资的,苏州建工需偿还田林置业公司并自田林置业公司垫付之日起按照月息3%支付利息。本案中,田林置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为苏州建工垫付过农民工工资,且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田林置业公司尚欠苏州建工工程进度款。故田林置业公司的该请求,不予支持。田林置业公司认为案涉工程中有717200元工程款是其自行施工,故案涉工程总价款应扣除717200元工程款。因鉴定机构系对苏州建工施工的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并不包括田林置业公司自行施工的部分,故田林置业公司要求扣除案涉工程价款中的717200元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田林置业公司主张的罚款231150元,对苏州建工认可其签字确认的罚款单为53750元,予以支持,对苏州建工未签字确认的罚款单,因苏州建工不予认可,故对苏州建工未签字确认的罚款单不予支持。田林置业公司要求苏州建工交付200万元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案涉合同约定,每次田林置业公司支付苏州建工工程款前,苏州建工必须提供税率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苏州建工对田林置业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无异议,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苏州建工要求田林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对苏州建工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予以支持。对田林置业公司要求苏州建工支付延迟竣工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田林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苏州建工工程款34203695.8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4203695.84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袁德六对上述工程款34203695.84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苏州建工就工程款34203695.84元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苏州建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田林置业公司违约金62万元;五、苏州建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田林置业公司罚款53750元;六、苏州建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田林置业公司2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七、驳回苏州建工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田林置业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7136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76369元,由苏州建工负担286719元,田林置业公司负担1896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5926.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0926.5元,由苏州建工负担2939元,田林置业公司负担47987.5元。鉴定费40万元,由苏州建工负担20万元,田林置业公司负担20万元(该款已由苏州建工先行垫付,执行时一并执行)。

二审期间,田林置业公司、袁德六向本院新提交了一组证据:《明中名苑2、3、6号楼用工清理基槽明细》《明中名苑2、4、6、S1、S2号楼用工清理基槽明细》,证明案涉工程的人工基底清槽费为案外人施工,并非苏州建工施工。故,该项费用不应计入工程造价中。

苏州建工质证意见:该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该组证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人工基底清槽费用一审已通过庭审的方式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对该部分费用已经达成一致,故鉴定机构才将人工基底清槽的费用纳入了无争议的确定部分。通过鉴定机构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补充说明可以证明该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组证据系案外人提供,案外人未到庭核实,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本院除对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田林置业公司诉请苏州建工交付200万元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苏州建工已交付给田林置业公司。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一审认定的案涉工程造价是否正确;2、一审认定的已付工程款金额是否正确;3、一审认定的逾期付款利息是否正确;4、一审认定的工期延期违约金、罚金是否正确。

关于争议焦点一。苏州建工上诉称一审关于案涉工程的植筋取费、配套费取费及天棚面修整费取费认定错误。田林置业公司、袁德六上诉称一审关于案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准认定错误,案涉工程外立面塑料线条费、孔洞费、人工基底清槽费及植筋费不应计入案涉工程造价,网格布造价应在市场询价后确定。关于植筋费用问题。经查,现场植筋已实际发生,田林置业公司、袁德六主张该部分费用不应计入工程造价依据不足。因案涉合同约定的2000定额并无植筋的计价方式,鉴定机构按照市场价计算该部分造价为561185.98元。苏州建工主张参照2009定额计算植筋造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按市场价计算植筋部分造价并无不当。关于配套费取费问题。经查,苏州建工未提交计算配套费相关资料,鉴定机构依据田林置业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计算出配套费为1017595.27元。苏州建工虽认为鉴定机构计算的配套费偏低,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一审以鉴定机构计算的配套费认定案涉工程的配套费并无不当。关于天棚面修整费取费问题。经查,该部分费用当事人之间未办理签证,鉴定机构根据现场施工情况测算,建议按每平方米1至3元计价,一审酌定按每平方米2元计价并无不当。苏州建工虽认为按每平方米2元计价不当,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问题。经查,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为弹性区间,双方并未对此如何取费进行明确约定。为此,在鉴定机构给出上、中、下三种参考费用的情形下,一审取其中值较为合理。田林置业公司、袁德六主张按下限值取费依据不足。关于外立面塑料线条费、孔洞费及人工基底清槽费应否计入案涉工程造价问题。经查,外立面塑料线条费系鉴定机构核对工程量后计算得出,现场未做部分已扣除,该部分费用计入案涉工程造价并无不当。孔洞费系鉴定机构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计算得出,该部分费用实际已发生,计入案涉工程造价并无不当。人工基底清槽费系鉴定机构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得出,田林置业公司、袁德六虽对该费用提出异议,但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部分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无不当。关于网格布造价应在市场询价后确定问题。根据鉴定机构的答复,《滁州工程造价信息》中有此价格,无需询价。田林置业公司、袁德六主张网格布造价应市场询价后确定依据不足。综上,一审认定的案涉工程造价并无不当,苏州建工、田林置业公司及袁德六此节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田林置业公司、袁德六上诉称一审未将其交纳的一、二期质保金共计306.3万元计入到已付工程款中错误。质保金系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于保障工程维修的资金。本案中,田林置业公司、袁德六并未实际将一、二期质保金支付给苏州建工。故,其主张将一、二期质保金计入到已付工程款中依据不足,一审认定的已付工程款金额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三。田林置业公司、袁德六上诉称一审认定其承担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错误,其与苏州建工已协议取消了逾期付款应承担利息的约定。即使田林置业公司应当承担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也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经查,从田林置业公司与苏州建工签订的《关于田林置业公司、苏州建工明中名苑项目合同纠纷事项协商处理协议》《和解协议书》内容看,并未明确约定取消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逾期付款应承担利息的约定。田林置业公司、袁德六主张其与苏州建工已协议取消逾期付款应承担利息的约定依据不足。田林置业公司、袁德六与苏州建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约定,在鉴定结论出具后七日内工程款付至工程造价鉴定总额的97%。案涉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于2020年10月22日出具,田林置业公司、袁德六依约应于2020年10月28日前将工程款付至工程造价鉴定总额的97%。但田林置业公司、袁德六并未依约履行,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田林置业公司与苏州建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田林置业公司逾期付款的,按实际拖欠金额月息1%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为此,一审按月息1%判决田林置业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田林置业公司、袁德六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依据不足。田林置业公司、袁德六虽主张工程款未能全部支付的原因系苏州建工所致,即使逾期也不应承担利息,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亦存在依据不足。综上,田林置业公司、袁德六此节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苏州建工上诉称一审判决其承担工期延期违约金及罚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田林置业公司、袁德六上诉称一审认定的工期延期违约金和罚款金额错误。经查,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苏州建工施工范围为施工图中的土建,装饰、水电安装、消防、通风等工程。土方、电梯、室外配套等工程由田林置业公司另行发包。从苏州建工施工范围看,并不包括土方、电梯、室外配套等工程。田林置业公司主张按照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开、竣工时间计算苏州建工施工工期明显不合理。为此,一审结合苏州建工的实际施工范围以及田林置业公司的另行分包情况,将苏州建工的施工工期限定于自基槽(坑)验收结束起至抹灰结束止符合客观实际。田林置业公司、袁德六主张按照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开、竣工时间计算苏州建工施工工期依据不足。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多层360天(8层以下含8层),高层、小高层(9-18层)450天(节假日、阴雨天不顺延);苏州建工工期严重延误超60日以上的,田林置业公司有权按每日1万元进行处罚。从上述约定看,并未明确约定案涉工程工期延期违约金按每栋楼延误工期累计计算工期延期违约金。为此,一审按照工程整体延期情况计算案涉工程工期延期违约金并无不当,田林置业公司、袁德六主张按照每栋楼延误工期累计计算工期延期违约金依据不足。从苏州建工实际施工工期看,一审在扣除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工期延误天数后,苏州建工依然存在工期延误情形。苏州建工虽主张还存在其他工期顺延情形,但并没有提供相应的签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为此,一审认定的工期延期违约金并无不当,苏州建工主张其不应承担工期延期违约金依据不足。此外,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未明确约定田林置业公司有权对苏州建工进行罚款,但从田林置业公司主张的罚款性质看亦属于违约金性质,且部分罚款亦有苏州建工签字认可。为此,一审对有苏州建工签字确认部分的罚款单予以确认、对苏州建工未签字确认且其不予认可部分的罚款单未予确认并无不当。田林置业公司、袁德六主张应对全部罚款单予以采信及苏州建工主张对罚款部分不应支持均依据不足。总上,田林置业公司、袁德六及苏州建工此节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苏州建工上诉提及的发票问题。经查,田林置业公司诉请的200万元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苏州建工已开具并已交付给田林置业公司。一审关于该项判决的基础已不存在,应予撤销。关于苏州建工上诉提及的诉讼费、鉴定费问题。经查,苏州建工在本案一审中,已将其诉讼请求第一项由“请求判决田林置业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85913883.22元,并从2019年10月21日起按照月息1%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变更为“请求判决田置业林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38716850.84元,并从2019年10月21日起按照月息1%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一审对苏州建工本诉部分诉讼费仍按照变更前的诉讼标的收取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按变更后的诉讼标的收取,应为235384元。至于诉讼费、鉴定费如何分摊,一审基于本案实际情况予以分摊并无不当,苏州建工主张一审分摊错误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田林置业公司、袁德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苏州建工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维持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初46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七、八项,即“明光市田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4203695.8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4203695.84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袁德六对上述工程款34203695.84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就工程款34203695.84元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明光市田林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62万元”、“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明光市田林置业有限公司罚款53750元”、“驳回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明光市田林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撤销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初465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即“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明光市田林置业有限公司2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3538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40384元,由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4230元,明光市田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615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5926.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0926.5元,由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39元,明光市田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7987.5元;鉴定费40万元,由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万元,明光市田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4787元,由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196元,明光市田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65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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