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建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
被执行人王心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文盲,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永胜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建红与被执行人王心忠健康权纠纷一案,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20)云0722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由被执行人王心忠支付申请人李建红赔偿款人民币348642.73元;2.由被执行人王心忠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13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赔偿款人民币40624.26元,剩余赔偿款人民币308018.47元、执行费人民币5130.00元均尚未执结。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状况进行查询;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到永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措施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