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平县袁记振军轮胎门市。
住所地邯郸市广平县金广源路西段路北。
经营者:袁振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候丽英,河北十力(广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贤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平县袁记振军轮胎门市与被告王贤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平县袁记振军轮胎门市经营者袁振军及委托代理人候丽英、被告王贤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广平县袁记振军轮胎门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轮胎款70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75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016年期间被告在我处购买轮胎,欠款8550元,2019年9月5日被告出具了欠条。2020年9月15日原告偿还1500元,剩余欠款未还。
原告举证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营业执照、身份证、欠条原件。
被告辩称
被告王贤征辩称,车是合伙买的,是合伙人给原告打电话后,原告才让装的轮胎。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7050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欠货款7050元的事实,被告应当给付原告货款705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的损失750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贤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广平县袁记振军轮胎门市70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贤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