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翟合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平,闻喜县郭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孙吉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翟合鱼与被申请人孙吉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晋0823民初14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孙吉康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7000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被申请人孙吉康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7000元的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