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绥建石化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马建军。
被执行人:高绥莲。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绥建石化有限公司、马建军、高绥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证执字第177号执行证书,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账户、限制消费等措施,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