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房。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宿迁京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阳大厦二单元802室。 法定代表人:洪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宿迁京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京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庞文斌 审判员 徐 宁 审判员 白 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桂禄 书记员蔡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