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兆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储修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兆云与被执行人储修伦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已履行381149元(杨兆云垫付的执行费6500元已扣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车辆、金融理财产品、存款;
2、被执行人储修伦的房产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现已抵付给了杨兆云一半,及387649元;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