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住所地广西龙州县龙州镇龙夏路2号龙鑫商业广场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349900101X8。

负责人:农云雷,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国亮,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磊,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细权,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宁明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与被告李细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2021年6月1日,原告以被告已结清贷款本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和律师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与被告李细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撤诉。

2

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计38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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