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宏裕灯饰(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环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范友莲。
委托代理人:彭阳俊、廖国煌,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震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邓明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龙川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宏裕灯饰(惠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震洋、邓明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1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刘震洋、邓明君对惠州仲裁委员会(2016)惠仲案字第036号裁决书确定的惠州市同道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确定案件受理费10338.26元由被告刘震洋、邓明君承担。因被执行人刘震洋、邓明君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对上述内容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震洋名下财产所在地在惠城区,且案件执行标的为五千万元以下,为便于案件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执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复函》的意见,现将本案指定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112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指定由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终结本院(2021)粤13执1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