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彦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海国,鹤壁市淇滨区金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建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398号。 负责人:和胜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王彦玲与被告吴建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王彦玲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彦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彦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彦玲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勇瑞 审 判 员 李霞波 人民陪审员 崔 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