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闵庆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孙广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黄保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系孙光强之妻。

审理经过

原告闵庆杰与被告孙广强、黄保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闵庆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孙广强、黄保巧偿还闵庆杰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23日至履行完毕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保全等费用由孙广强、黄保巧承担。事实和理由:闵庆杰、孙广强、黄保巧系朋友关系,孙广强、黄保巧夫妇因家庭养殖肉鸭资金紧张,于2020年4月向闵庆杰借款100000元并承诺一个月内归还,闵庆杰分别于2020年4月21日、22日分两次将款打入孙广强账户,孙广强、黄保巧同时出具欠条一张。借款到期后,闵庆杰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闵庆杰提起诉讼的被告孙广强、黄保巧,因居住地址不确定,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告闵庆杰同意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闵庆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于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怡飞 书 记 员  宋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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