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昌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旋,安徽周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平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军诉被告朱平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李军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李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邵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