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海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执行人高志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海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1)冀0902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高志国名下坐落在沧州市(产权证号00××74)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3年。 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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