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被执行人海类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宣威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类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8)云0302民初3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6036.28元及违约金,执行费441.00元(未预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其名下有车辆1辆,本院已进行查封,但未能查找到车辆实际下落,车辆未实际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金额约为679元,后本院已扣划679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联系被执行人,但未能联系到。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29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 陈 明 审判员 :谢晓忠 审判员 : 王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