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济康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新华大街1211号。 法定代表人:臧运鹏,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执行人:通化市宏恩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二道江区华强小区2号楼7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曹延亮,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济康堂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宏恩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503执4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宏昊 审判员 黄伟军 审判员 尹远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安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