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道牛官村五组,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道。
负责人:郭传章,系该组组长。
审理经过
2021年5月24日,本院收到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道牛官村五组的起诉状。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道牛官村五组请求判决:1、确认盘锦市人民政府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石化分公司发放的盘国用土字第19970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侵犯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道牛官村五组的财产经营自主权并予以撤销;2、盘锦市人民政府承担本案涉诉费用。事实及理由:2020年9月,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道牛官村五组知道了盘锦市人民政府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石化分公司发放了盘国用土字第19970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石化分公司没有征用土地手续的情况下,盘锦市人民政府给其发放土地使用证的行为造成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石化分公司占有、控制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道牛官村五组76.9亩土地至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本案中,盘锦市人民政府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石化分公司发放盘国用土字第19970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间为1997年4月,至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道牛官村五组起诉的日期已超过二十年,因此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道牛官村五组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