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弘泽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桔城路6号香山福久源办公楼1座16层001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2A457W。
法定代表人:崔洲平,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佑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宜昌弘泽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佑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2020)鄂90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查明,上诉人宜昌弘泽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虽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了上诉状,但其在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宜昌弘泽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