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贺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执行人:高孝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林贺刚与被执行人高孝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9民初3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高孝红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林贺刚105000元,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月息1.1分计。因被执行人高孝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林贺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2、查询到被执行人高孝红名下有车牌为豫R×××××、豫R×××××、豫R×××××、豫R×××××号汽车四辆,均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多次,本案不在进行查封。
2、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新野县自然资源局调查被执行人高孝红的财产情况:
1、查询到被执行人高孝红名下有位于新野县城区侧的房产(产权证号:15××-1)一处,查询到被执行人高孝红名下有位于新野县城区的房产(产权证号:15××05)一处,上述房产已被本院其他案件首次查封,本案不再进行轮候查封。
2、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高孝红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的行为,本院依法将高孝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林贺刚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高孝红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释明律师调查令措施等,申请执行人林贺刚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高孝红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未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105000元本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高孝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林贺刚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高孝红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林贺刚发现被执行人高孝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