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某、邱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电话:173××××0076。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锋,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龙洲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3503249538,电话:153××××8378。
法定代表人:臧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7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51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863623756W。
负责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青岛龙洲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时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徐培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玮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