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执行人:富顺县同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富顺县兜山镇堰塘村十组。 工商注册号:510322000016885。 法定代表人:韩志富。 被执行人:富顺县起凤煤矿,住所:富顺县兜山镇堰塘村十组。 工商注册号:510322000023498。 法定代表人:韩志富。 被执行人:刘荣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 被执行人:李红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03民初549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郑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富顺县同吉煤业有限公司、富顺县起凤煤矿、刘荣军、李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红军与案外人赵正会共同拥有位于宜宾市南溪区房屋一套。因被执行人李红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红军与案外人赵正会共同拥有位于宜宾市南溪区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李红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红军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红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升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