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金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刘小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
审理经过
王金中申请执行刘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21民初1937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小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沽石油新村支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刘小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沽石油新村支行62×××64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65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刘小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ce0bf3f78deaac7d@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65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