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凯瑞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开原市开原经济开发区金属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学,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王帅,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审理经过
申诉人铁岭凯瑞烘干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王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提请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辽铁检民监[2021]21120000051号民事抗诉书,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韦加诚 审 判 员 刘 奇 审 判 员 周 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宋 歌 书 记 员 宋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