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胡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徐玉杰,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郭彤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唐大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胡海涛、徐玉杰因与被申请人郭彤岩、唐大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2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胡海涛、徐玉杰申请再审称:1、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法规,但原审判决对此并未认定,认定事实不清,与律师单独会见,徇私枉法;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原审法院明显超出审理期限,程序违法,枉法裁判;3、申请再审人已提交了证据,被申请人隐瞒事实、欺诈申请再审人,原审判决对此并未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枉法裁判;4、被申请人隐瞒房屋漏水的事实,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房主卖房将房屋漏水情况隐瞒,则必须承担赔偿的责任,原审法院明显认定事实不清,枉法裁判;5、申请再审人提交了回避申请,审判人员却不回避;6、再审申请人已将上诉费交到审理该案件的审判人员,却据为已有,后经12368查实,费用已交,审判人员与律师单独会见,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应当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郭彤岩、唐大勇未做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海涛、徐玉杰申请再审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胡海涛、徐玉杰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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