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负责人:张某,行长。
被执行人:铜陵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钱某,董事长。
审理经过
关于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支行与被告铜陵柏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6)皖0705民初38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铜陵柏庄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铜陵市石城大道北段某某号、某某号、铜陵市春暖花开家园某某栋某某号、某某栋某某号、某某栋某某号和某某栋某某号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