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女,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

被告:李某2,女,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居民,住镇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2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李某2清偿原告李某1借款1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某2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19日由刘某介绍,被告李某2向原告李某1借10000元,并书写借款条据,借款期限4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李某1向被告李某2催要借款时,被告李某2以无钱为由申请还款期限延至2020年腊月。后原告李某1向被告李某2催要借款时,被告李某2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2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李某1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身份;2、借据及证人刘某证言证明借款的事实。本院依法调取被告李某2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证据经审查,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以认定原告李某1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2借原告李某110000元有借据及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李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并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李某2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李某1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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