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翔云西道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566193876G。
负责人:王志强,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冯玉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武会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冯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玉田县华腾线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鸦鸿桥镇河东工业区,注册号:130229000011669。
法定代表人:冯玉华。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被告冯玉华、武会英、冯国强、玉田县华腾线材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