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

原告曹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

被告通化市公安局,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滨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钢,该局局长。

被告柳河县公安局,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人民大街735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曹某诉被告通化市公安局、柳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董某、曹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曹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某、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某、曹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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