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
原告曹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
被告通化市公安局,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滨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钢,该局局长。
被告柳河县公安局,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人民大街735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曹某诉被告通化市公安局、柳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董某、曹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曹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某、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某、曹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