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周宝印,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满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辽宁省凤城市,现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
辩护人
鞠鹏,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丹安检一部刑诉[2021]83号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周宝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坦白且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希望对其从宽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宝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周宝印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宽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周宝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火药枪一支予以没收。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宋 丹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月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