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负责人:陈国宪,系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宋举德,男,汉族,生于****年**月**日,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
被保全人:鲜义兴,男,汉族,生于****年**月**日,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1221民初131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与宋举德、鲜义兴诉讼保全一案,申请人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宋举德、鲜义兴名下银行账户4000000元。受理后,本院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宋举德、鲜义兴在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银行、兰州银行、甘肃银行相关账户,以上账户冻结金额共计152652.19元,冻结期限一年。经查,二被保全人名下再无可供保全的银行存款,申请保全人也再未提供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1)甘1221民初131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