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保定市清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冉新社,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杨珊珊,农民。 被申请人郑贺新,农民。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清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08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运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申请人保定市清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清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08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永振 审判员 闫建民 审判员 蒋艳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