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钟贤辉,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国爱,男,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邱宏松,男,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贤辉与被执行人陈国爱、邱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28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10万元、2021年11月30日前归还18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欠款10万元。因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钟贤辉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陈国爱、邱宏松的强制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浙0903执11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