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榆社县福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迎春嘉苑分公司,住所地榆社县迎春北路35号迎春嘉苑办公楼。
负责人:王俊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宪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公司员工,现住榆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红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现住榆社县。
被告:张慧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榆社县。
审理经过
原告榆社县福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迎春嘉苑分公司与被告张慧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榆社县福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迎春嘉苑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榆社县福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迎春嘉苑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