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口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海南婴悦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一东路22号中影南方影城内西侧商铺。
法定代表人:曾某。
被告:曾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口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李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口市。公民身份证号码×××。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海南婴悦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曾某、李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南婴悦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曾某、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与被告海南婴悦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婴悦湾会员申请合同》及《婴悦湾售卡协议》;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海南婴悦湾教育科技向原告退还4730元,并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曾某、李某对被告海南婴悦湾教育科技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签订案涉《婴悦湾会员申请合同》及《婴悦湾售卡协议》、会员申请表,约定由原告通过购买被告海南婴悦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婴悦湾公司”)的会员,并由被告婴悦湾公司向原告提供项目服务,为此原告按被告婴悦湾公司要求于当天向被告公司支付款项,购买会员储值卡,且被告婴悦湾公司当天举办活动当场有赠品给原告。上述合同签订后,还一次都没有消费过及未消费完的款项,然而被告婴悦湾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无故开始停业,后因资金链断裂拖欠场地租金等问题继续停业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婴悦湾会员申请合同》及《婴悦湾售卡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各方均应按之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婴悦湾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停业且至今也无法继续营业已属严重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签订的《婴悦湾会员申请合同》及《婴悦湾售卡协议》依法应予解除。另,被告婴悦湾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公司股东为被告曾某与李某( 曾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各占婴悦湾公司50%的股权,且至今未履行出资义务。被告曾某与李某作为婴悦湾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且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因此,被告曾某和被告李某应对婴悦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被告辩称 被告海南婴悦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曾某、李某未作答辩。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月29日,林坚与被告海南婴悦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婴悦湾会员申请合同,合同主体为林坚,而非原告王某,王某作为原告起诉,缺乏法律依据,显属主体不适格,故依法应当对王某的起诉予以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阳力平
审 判 员 李 云
人民陪审员 李 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文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