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贾冰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陈永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朱业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审理经过
关于任杰、贾冰梅申请执行陈永杰、朱业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3民初128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4月16日、5月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3、2021年3月22日启动传统查控,经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4、于2021年6月21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高消费;5、2021年8月31日本院告知申请人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尚有1068141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25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韦亚磊 审判员 李昌松 审判员 王少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金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