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3129902822F。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职务理事长。
住所地:依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鑫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该联社保全部部长,现住依兰县。
被告:杜汉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现住依兰县。
被告:王丽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现住依兰县。
被告:王冬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户籍地依兰县。
原告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杜汉国、王丽霞、
审理经过
王冬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4.01元,减半收取1572.01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