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存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寒玉,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振纳,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振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38号浙商大厦36层。 法定代表人:YANAGIBANOBUYUK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积,河南致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存义诉被告张振国、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存义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存义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存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1元,由原告李存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连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晓淼